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3〕3号
发布时间: 2024-06-29 13:49:43 作者: 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全集高清

  当事人: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6WUX81,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A栋33号,投资人:吕俊武,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14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国家信访局转来的投诉:称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在拼多多网涉嫌经营假兽药。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进行核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的:1.伊维菌素溶液(虱癞螨虫净):商标:龙头?;GMP证号:(2021)兽药GMP证字20001号;生产许可证号:(2021)兽药生产证字20028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0286293;规格:0.3%;包装:100ml/瓶;有效期:2年;生产批号:20230201;生产日期:20230202;有效期至:2025年01;生产企业: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厂址:广西北流市西埌镇新村;电线.氟苯尼考注射液(克拉美拉):商标:中杰堃?;证书编号:(2020)兽药GMP证字14009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40832548;生产许可证号:(2020)兽药生产证字14083号;规格:10ml:2g;包装: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生产批号:20220503;生产日期:20220530;有效期至:20240529;生产企业:江西中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路619号;电线.萘普生注射液(热毒跛痛灵):商标:威亚科技R;证书编号:(2017)兽药GMP证字18010号;生产许可证:(2017)兽药生产证字1801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62763;规格:10ml:0.5g;包装:10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20530;生产批号:20220530;有效期至:20240529;生产企业:湖南威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蔡锷路264号;电线.替米考星注射液(三联混感)商标:威亚科技?;兽用处方药;证书编号:(2017)兽药GMP证字18010号;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801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62192;规格:10ml:3g;包装:10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20530;生产批号:20220530;有效期至:20240529;生产企业:湖南威亚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蔡锷路264号;电线.恩诺沙星注射液(混感嗜血康):商标:威亚科技?;证书编号:(2017)兽药GMP证字18010;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8016;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62519;规格:10ml:0.5g;包装:10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20530;生产批号:20220530;有效期至:20240529;生产企业:湖南威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蔡锷路264号;电线盒。涉案兽药产品包装盒上二维码,经登录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无法查询到外包装上标注的兽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产品追溯信息。该经营部未能提供上述5种兽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及兽药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提取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并对涉案兽药产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3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2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兽药标称生产厂商分别发出产品确认书。4月6日,收到湖南威亚牧业有限公司的复函,该公司确认“在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发现的替米考星注射液(三联混感),批号为20220530;萘普生注射液(热毒跛痛灵),批号为20220530;恩诺沙星注射液(混感嗜血康),批号为20220530的三批产品,并非我公司生产。”并提供有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注销湖南威亚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和公司车间拆除的图片予以证明。江西中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予复函确认。4月11日收到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回退的产品确认书,回退原因“查无地址”。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投资人吕俊武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伊维菌素溶液等5种兽药的进货单、销售单及伊维菌素溶液兽药网上交易记录、网上收款记录等凭据。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南威亚牧业有限公司、江西中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登记情况,均有相关登记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伊维菌素溶液等5种兽药产品包装盒上所附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经登录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均未显示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产品追溯信息。经核实,氟苯尼考注射液(克拉美罗)进货35盒,进货价6元/盒,销售3盒,销售价10元/盒,出售的收益30元;萘普生注射液(热毒跛痛灵)进货25盒,进货价5元/盒,销售5盒,销售价8-9元/盒不等,出售的收益43元;替米考星注射液(三联混感)进货20盒。进货价4元/盒,销售4盒,销售价10元/盒,出售的收益40元;恩诺沙星注射液(混感嗜血康)进货40盒,进货价6元/盒,没有销售,无出售的收益;伊维菌素溶液进货50瓶,进货价2元/瓶。销售45瓶,销售价5-6元/瓶不等,包括网上销售的1瓶,网上销售价8.8元/瓶、出售的收益258.8元,1瓶自用。涉案货值金额977.8元、违法来得到的371.8元。

  证据一:1.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湖南威亚牧业有X81)复印件1份;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投资人吕俊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4.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网上兽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6.产品确认通知书3份;7.伊维菌素溶液等兽药二维码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截图2份,截图显示二维码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8.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伊维菌素溶液兽药等兽药图片5份;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打印件1份;10.限公司湖南威亚牧业有产品回复函1份;11.限公司MA5N6WU、江西中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登记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截图各1份;12.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1份;1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线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伊维菌素溶液等兽药属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

  证据三:1.伊维菌素溶液等兽药出库单(进货单)3份;2.伊维菌素溶液等兽药销售单7份;3.伊维菌素溶液兽药购买者提供的网上交易及付款截图1份;4.南宁市培锋兽药经营部伊维菌素网上订单收款截图1份;5.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为977.8元,违法来得到的371.8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3〕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的伊维菌素溶液等兽药非标称生产厂商生产,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追溯,没办法提供上述5种兽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公司制作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之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为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应当按假兽药处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第二节:兽药管理,第十一序号“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氟苯尼考注射液32盒、萘普生注射液20盒、替米考星注射液16盒、恩诺沙星注射液40盒、伊维菌素溶液4瓶。(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线)。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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