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9-20 01:00:28 作者: 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全集高清

  对当事人和其船上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本案已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雇佣卢某妹于2023年3月26日晚上18时左右驾驶桂北渔88126船,和桂北渔64168船一起从北海市侨港码头出海,大概开了1个多小时到达涠洲北面附近海域开始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作业,拖了3个多小时,只拖了第1网还没收网就被查获,查获时间为2023年03月26日22:18时,查获地点为北纬21°19.5999′,东经109°00.9979′。查获时该船与桂北渔64168船共同使用的渔具分类名称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经测量,该两船共同使用的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目尺寸为43.25mm(详见网目尺寸测量表);网囊里有渔获物黄鱼、黄尾鱼、红腊鱼等杂鱼,经称重,渔获物黄鱼、黄尾鱼、红腊鱼等杂鱼净重859.4KG(详见称重表)。当事人现场能够出示该船相关船舶证件。

  1.桂北渔88126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上记载的主要信息为船名:桂北渔88126,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桂)船捕(2022)HY-200120号;船质:木质,船籍港:北海;作业类型:拖网;双控功率,主机总功率:158.8千瓦;持证人:黄某建;有效期2022年06月10日至2027年06月09日。

  2.桂北渔88126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上记载的主要信息为国籍证书编号:(桂北)船登(籍)(2022)HY-200084号;船名:桂北渔88126,船质:木质,船籍港:北海;双控功率,主机总功率:158.8千瓦;船舶所有人名称:黄某建;本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05月24日。

  3.桂北渔88126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上记载的主要信息为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桂北)船登(权)(2022)HY-200045号;船名:桂北渔88126,船质:木质,船籍港:北海;双控功率,主机总功率:158.8千瓦;船舶所有人名称:黄某建;取得所有权日期:2022年05月25日。

  4.桂北渔88126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上记载的主要信息为船名:桂北渔88126,检验登记号:4;总长28.8米;船长25.24米;型宽5.68;型深2.95米;主机总功率:158.8千瓦;船舶所有人:黄某建;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0日。

  6.黄某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复印件,证明黄某建持有二级轮机长职务船员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8日。

  8.卢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卢某妹持有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07月29日。

  10.肖某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复印件,证明肖某薇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8日。

  12.简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复印件,证明简某一持有二级轮机长及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中,二级轮机长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8日,二级船长有效期至2025年05月24日。

  1.现场检查笔录1份(附证据图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所有的桂北渔88126号船与桂北渔64168号渔船在北纬21°19.5999′,东经109°00.9979′附近海域进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作业时被现场查获;证明该两船起网后,网囊中有渔获物黄尾鱼、黄鱼、红腊鱼等杂鱼;证明当事人现场能出示该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证明该船上工作人员均持有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2.现场勘验笔录2份(附称重表、网目尺寸测量表、证据图片及说明):证明该船总长为28米,船宽为5.72米,船身悬挂有“桂北渔88126”标识;证明桂北渔88126船与桂北渔64168船共同使用的网具分类名称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经测量,平均网目尺寸为43.25mm;证明该船机舱中间安装有1台主机,主机铭牌不详,据船主交代,主机功率为158.8千瓦;主机右前侧安装有1台辅机,辅机功率为61千瓦;主机左前侧安装有1台柴油机,据船主交代,该柴油机用来带动收网机,主机功率为80千瓦;证明该船与桂北渔64168船共同捕捞的渔获物为黄尾鱼、黄鱼、红腊鱼等杂鱼,经称重,渔获物总净重为859.4KG(详见称重计数表)。

  黄某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雇佣卢某妹驾驶其所有的桂北渔88126船,并随船于2023年3月26日晚上18时左右从北海市侨港码头出海,大概开了1个多小时到了涠洲北面附近海域开始和桂北渔64168船进行双船拖网作业,第1网拖了3个多小时后被本机关查获,查获时间为2023年03月26日22:18时,查获地点为北纬21°19.5999′,东经109°00.9979′;证明该船上有3台柴油机,1台是船上主机,功率为158千瓦;1台是供船上用电的,功率为61千瓦;1台是带动收网机的,功率为80千瓦;证明该船上工作人员分别为当事人及卢某妹、肖某薇、简某一;证明该船与桂北渔64168船共同捕捞的渔获物有一两千斤杂鱼,主要是黄鱼、黄尾鱼、红腊鱼等,回航途中当事人吩咐船员分拣好渔获物,用鱼托装好,一共装了有45托鱼;证明当事人持有二级轮机长职务船员证书,在其船上负责轮机长工作;证明当事人知道作业位置是在禁渔区线内。

  卢某妹《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获时其在黄某建的渔船上任船长,且取得了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证明其驾驶黄某建的船于2023年3月26日中午18时左右从华侨港出发,往涠洲岛方向开了大概2个小时,正在拖网的时候被本机关查获;证明该船上渔获物经称重有859.4公斤;证明其知道捕捞位置是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

  肖某薇《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获时其在黄某建船上任普通船员,已取得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证明2023年3月26日18时左右,当事人的船从华侨港出发向涠洲岛方向走,大概22时20分正在拖网的时候被本机关查获;证明该船渔获物为杂鱼,经称量有859.4千克。

  简某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获时其在黄某建船上任轮机长,已取得二级轮机长及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证明2023年3月26日18时左右,当事人的船从华侨港出发向涠洲岛方向走,大概22时20分正在拖网的时候被本机关查获;证明该船渔获物为杂鱼,大概有一千多斤。

  当事人雇佣人员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船共同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4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3〕2-06号],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船共同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桂北渔船88126船与桂北渔船64168船共同捕捞的渔获物859.4千克(经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为756.3元);

  ¥45000.00)元整。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

  076659。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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