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饲料)罚〔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4-02-01 02:11:41 作者: 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全集完整版

  当事人: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A7TNJT0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海宁,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科德西路******************,联系电线********。

  2023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就2023年6月8日兴宁区三塘镇社区兴东禽苗饲料兽药市场12栋7号南宁市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鸡配合饲料103(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日)抽检不合格一事(检测报告№:NS20230132,复检报告№:SW20230018.均检测出粗纤维、粗灰分不符合产品明示值),到购买企业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在当事人经营者朱海宁的陪同下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是金钱(珠海)有限公司南宁总代理,主要经营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及销售给南宁市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凭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当天经报请本机关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朱海宁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朱海宁的身份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销售凭证、中鸡配合饲料103生产厂商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及现场照片等信息;10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提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朱海宁与梁*娟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作为金钱(珠海)有限公司南宁总代理的关系证明,查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事实,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二是朱海宁身份证打印件;三是梁*娟、朱海宁的户口本复印件;四是朱海宁、陈*的《询问笔录》等以上四点共同印证了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朱海宁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朱海宁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朱海宁、陈婕的《询问笔录》;三是销售凭证;四是销售合同;五是检测报告等以上五点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朱海宁的《询问笔录》;二是饲料销售凭证;三是收款凭证等以上三点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饲料的价值为3625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了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涉嫌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饲料)告〔2023〕9号】,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经营饲料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四节序号4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线)。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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