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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增加剂作为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出产环节中最重要的根底材料,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从而影响顾客餐桌安全。海关对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的出口有哪些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呢?
饲料是指经栽培、饲养、加工、制造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质料,包含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合作饲料、增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增加剂是指加工、制造、运用的过程中增加的少数或许微量物质,包含营养性饲料增加剂、一般饲料增加剂等。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出产企业施行注册挂号准则,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挂号的出口出产企业。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品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
出境饲料及饲料增加剂企业,输入国家或区域无注册挂号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挂号。
(4)依照损害剖析与要害控制点(HACCP)原理树立质量管理体系,在危险剖析的根底上展开自检自控;
出口饲料和饲料增加剂出产、加工、寄存企业应当对所在地直属海关请求注册挂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请求人经过海关行政批阅网上处理渠道(网址:)处理,或到各直属海关行政批阅一个窗口现场处理。
海关自接到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结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请求材料不完全的,应当在规则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则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请求。海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结全面检查和查核。经审阅、查核契合答应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挂号答应的决议并及时发布。检查不合格,不予注册挂号。
出境饲料出产加工公司注册挂号有用期为5年。满5年有用期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之前3个月向海关请求处理连续手续。
出口饲料和饲料增加剂注册挂号企业要对外注册的,由企业所在地从属海关书面上报引荐定见,直属海关安排检查,检查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安排进行检查评价后,统一贯进口国家或许区域政府主管部门引荐并处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许区域政府主管部门承认后,注册挂号收效。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挂号的出口饲料和饲料增加剂出产企业施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含: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许区域查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我国法令和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查验检疫要求及交易合同或许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增加剂施行查验检疫。
饲料和饲料增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许代理人应当凭仗交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用办法处理并从头查验检疫合格的,可依规则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用办法处理或许经处理从头查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品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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