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则,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4,200股不享有参加本次赢利分配的权力。
2、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举行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关于2023年度赢利分配预案的方案》,分配方案为:以“未来施行分配方案时股权挂号日扣除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即未来施行分配方案时股权挂号日可参加分配股本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总额不超越母公司2023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赢利,剩下未分配赢利结转今后年度。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配以固定份额的方法分配。到本次赢利分配请求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1,663,749,97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量为64,2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参加分配股本数量为1,663,685,770股。
3、公司本次实践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践参加分配的总股本×分配份额,即831,842,885.00元=1,663,685,770股×0.50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加赢利分配,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依据股票市值不变准则,施行权益分配前后公司总股本坚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份额将减小。因而,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除权除息价格核算时,每股现金盈利应以0.4999807元/股核算(每股现金盈利 =实践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831,842,885.00÷1,663,749,970=0.4999807元/股)。在确保本次权益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施行后的除权除息价格依照上述准则及核算方法实行,即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挂号日收盘价-0.4999807元/股。
1、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举行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关于2023年度赢利分配预案的方案》,分配方案为:以“未来施行分配方案时股权挂号日扣除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即未来施行分配方案时股权挂号日可参加分配股本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总额不超越母公司2023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赢利,剩下未分配赢利结转今后年度。并别离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7日在《我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表了《关于2023年度赢利分配预案的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4-028、2024-048)。
2、依据公司2023年度赢利分配预案,依照分配份额不变的准则对现金分红总额做调整。自赢利分配预案发表至施行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产生显着的改变,因施行职工持股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6,779,661股变为64,200股。
3、本次施行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赢利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准则是共同的,契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则。
本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在存在总股本除掉已回购股份64,200股后的1,663,685,770股为基数,向整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块钱现金(含税;扣税后,经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商场出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出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鼓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盈利税施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鼓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出资基金所涉盈利税,对香港出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出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施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依据先进先出的准则,以出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核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越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配股权挂号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
本次分配目标为:截止2024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公司整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托付我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盈利将于2024年7月4日经过股东保管证券公司(或其他保管组织)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08*****65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职工持股方案
3 08*****09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
4 08*****853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团队职工持股方案之四期方案
在权益分配事务请求期间(请求日:2024年6月25日至挂号日:2024年7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削减而导致托付我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盈利缺乏的,全部法律责任与结果由我公司自行承当。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加2023年年度赢利分配,公司本次实践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践参加分配的总股本×分配份额,即831,842,885.00元=1,663,685,770股×0.50元/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加赢利分配,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依据股票市值不变准则,施行权益分配前后公司总股本坚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份额将减小。因而,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除权除息价格核算时,每股现金盈利应以 0.4999807元/股核算(每股现金盈利=实践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831,842,885.00÷1,663,749,970=0.4999807元/股,核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终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确保本次权益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施行后的除权除息价格依照上述准则及核算方法实行,即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挂号日收盘价-0.4999807元/股。
依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及《2024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的规则:若内行权前公司有本钱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盈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必定的调整。本次权益分配施行后,公司将依据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则,实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揭露发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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