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应向“损害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根据各省级公安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统计数据和各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应适用“最新公布数据”原则:“以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日期”为基准日。
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通常只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应结合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重要的包含:
维修费用、重置费用、救援费用、服务损失(营运车辆)、替代车辆费用(非营运车辆)和车上物品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无残疾)的,不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还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即“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在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医药费”的赔偿金额,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诊断书》或《检验判定的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异常工作(或正常经营)而损失的工资收入(或营收)。
误工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年平均薪资365误工费(天)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是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计算到“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护理费用”是指受害人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前(护理期内),依法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特殊护理费用。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能够准确的通过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但最长不允许超出20年。
受害人的“伤残后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和准备伤残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人身伤害”的,不仅涉及“一般人身伤害”中提到的赔偿项目,还涉及“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伤残之日起按照20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深圳标准:增加一项残疾增加的赔偿比例,按增加残疾的残疾赔偿指标的十分之一确定。即最高伤残等级为“非一级伤残”时,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补偿系数为基础,增加的补偿系数计算如下:二级伤残增加9%,三级伤残增加8%,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1%。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损害”极度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如果“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可根据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维持正常生活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被赡养人生活费”按照被赡养人的“伤残程度”和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被抚养人人数伤残补偿系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抚养人人数20年伤残补偿系数。
被赡养人生活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岁)]被赡养人数伤残补偿系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被抚养人人数伤残补偿系数。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如果“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如果“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可根据“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诉讼中需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强制保险先行赔付,因为商业保险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涉及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还会涉及到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在“六个月”的总额内计算。
“死亡赔偿金”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标准,按“20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如果“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被上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可根据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广东省“2021年”(即2022年最后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标准化生产为手段,不断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能力,打造企业形象,树立强势品牌,为里下河地区健康养殖和开发渔业资源发挥更大的模范带头作用
©2021 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全集高清,完整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2021016216号 网站地图